律师解析:
1.
夫妻离婚时,
共同债务认定有规则。
共债需共签、事后可追认,用于共同生活或经营的也算。
2.双方共同签名或一方事后认可的
债务,是共同债务。
一方为家庭日常开销以个人名义借的债,
债权人主张是共同债务,法院会支持。
3.一方超出日常所需以个人名义借的债,一般不算共同债务,除非债权人能证明用于共同生活等。
4.
离婚时共同债务共同还,财产不够或分开的,先协议,协议不成法院判。
案情回顾:小朱和小丽原是夫妻,二人离婚后,债权人小胡找上门,称小朱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向其借款用于投资。小胡认为该债务属于小朱和小丽的共同债务,要求小丽共同偿还。小丽则认为这笔借款自己并不知情,且未用于家庭日常生活,不应由自己偿还,双方为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债务,属共同债务。本案中小丽未对该借款进行签名或事后追认。
2、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债权人主张为共同债务,法院支持。但此借款是用于投资,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不过若债权人小胡能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该债务就属于共同债务。离婚时,共同债务应共同偿还;若不属于共同债务,则小丽无需偿还。若小胡无法证明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该债务原则上不属于共同债务。
版权声明:本平台对图文内容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