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实际
出资人是否担责分情况。
一般情况下,公司
债权人要求登记股东对公司未
清偿债务在未出资本息内担责,名义股东担责后可向实际出资人追偿。
2.若实际出资人滥用
股东权利,像借代持逃债、损害公司或其他债权人利益,可能对
公司债务负
连带责任。
3.若代持协议
违法,实际出资人会因
违法行为担责。
案情回顾:小朱是公司的实际出资人,其股份由小李代持。公司
经营不善出现
债务问题,债权人以登记的股东小李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要求小李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
补充赔偿责任。小李认为实际出资人是小朱,应由小朱承担。此外,小朱存在利用代持关系逃避
债务的行为,进一步引发了争议。
案情分析:1、一般情况下,公司债权人请求登记股东小李承担责任,小李需承担,承担后可向实际出资人小朱追偿,因为
工商登记具有公示效力,债权人基于登记信息有理由要求小李承担责任。
2、由于小朱滥用股东权利,利用代持关系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小朱可能要对
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若小朱与小李之间的代持协议存在违法情形,小朱还可能因该违法行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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