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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代持股份的人有没有承担责任必要

时间:2026.03.17 标签: 债权债务 公司债务 阅读:1363人
律师解析:
1.实际出资人是否担责分情况。
一般情况下,公司债权人要求登记股东对公司未清偿债务在未出资本息内担责,名义股东担责后可向实际出资人追偿。
2.若实际出资人滥用股东权利,像借代持逃债、损害公司或其他债权人利益,可能对公司债务连带责任
3.若代持协议违法,实际出资人会因违法行为担责。

案情回顾:

小朱是公司的实际出资人,其股份由小李代持。公司经营不善出现债务问题,债权人以登记的股东小李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要求小李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小李认为实际出资人是小朱,应由小朱承担。此外,小朱存在利用代持关系逃避债务的行为,进一步引发了争议。

案情分析:

1、一般情况下,公司债权人请求登记股东小李承担责任,小李需承担,承担后可向实际出资人小朱追偿,因为工商登记具有公示效力,债权人基于登记信息有理由要求小李承担责任。
2、由于小朱滥用股东权利,利用代持关系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小朱可能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若小朱与小李之间的代持协议存在违法情形,小朱还可能因该违法行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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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婉君律师

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

吴婉君律师现为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联系方式130 263 55702),法律硕士,武汉市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武汉市律师协会女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湖北省二级婚姻家庭咨询师,执业方向为民事纠纷及执行法律事务的处理,尤其擅长债务纠纷和婚姻家事纠纷的处理,办理了大量借贷、合同纠纷、债务执行、执行异议之诉、离婚、离婚后财产纠纷、遗产继承相关案件,取得了当事人满意的效果,法律咨询请直接致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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