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企业破产前转移资产效力分情况判定。
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有无偿转让财产、不合理价格交易等行为,管理人可请求法院撤销,转移无效。
2.受理前六个月,企业已达破产条件还对个别
债权人清偿,除让企业财产受益情况,管理人可请求撤销,清偿无效。
3.不在
可撤销期间且无
违法,
资产转移一般有效。
不当转移或被认定无效或可撤销,保障全体债权人权益。
案情回顾:小胡经营的企业出现经营危机,濒临破产。在法院受理该企业破产申请前一年半,小胡将企业的一处房产无偿转让给好友小丽。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五个月,企业已明显具备破产原因,但仍对债权人小静进行了一笔大额清偿。企业进入
破产程序后,管理人发现了这两笔资产转移情况,要求认定这两笔转移行为无效,引发争议。
案情分析:1、对于小胡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半将房产无偿转让给小丽的行为,由于不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的可撤销期间内,且无其他违法情形,该资产转移行为通常有效。
2、对于企业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五个月,已具备破产原因仍对小静进行清偿的行为,若该清偿未使企业财产受益,管理人可请求法院撤销,该清偿行为无效,以保障全体债权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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