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明确无效条件:
在
债务人破产时,对个别
债权人清偿且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有破产原因仍清偿的,除使债务人财产受益外,清偿无效。
2.管理人行动:
破产程序中,管理人管理债务人财产,要主动调查,向法院申请撤销个别清偿。
判决撤销后,要求债权人返还财产。
3.解决方式:
债权人配合就协商返还,不配合则通过
诉讼强制返还。
案情回顾:小胡公司因
经营不善陷入破产境地。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五个月,小胡公司对债权人小丽进行了一笔大额清偿。这一行为损害了其他债权人小朱、小静等人的利益,他们认为该个别清偿应被认定无效,要求追回相关财产。管理人小李调查后发现该清偿行为不存在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情况,便与小丽协商返还财产,但小丽拒绝配合。
案情分析:1、依据《
企业破产法》,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有破产原因仍对个别债权人清偿且未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该个别清偿行为可被撤销。本案中小胡公司在破产申请受理前五个月对小丽的清偿,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且未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符合
可撤销情形。
2、管理人小李负责管理债务人财产和营业事务,其主动调查并向法院申请撤销个别清偿行为是履行职责的表现。在小丽不配合协商返还财产的情况下,管理人可通过诉讼强制其返还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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