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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不是判决生效之后才能够行使撤销权

时间:2026.03.15 标签: 债权债务 债务债权 阅读:996人
律师解析:
1.撤销权并非要等判决生效才能行使。
它是债权人等主体在特定情况撤销债务人不当行为的权利。
2.以债权人撤销权为例,若债务人放弃债权、无偿转让财产影响债权实现,债权人自知道撤销事由起一年内可行使,行为发生五年内未行使则撤销权消灭,不用等判决生效。
3.民事法律行为中受欺诈胁迫方等撤销权人,符合法定情形可按规定在一定期限行使,非等判决生效。

案情回顾:

小朱借给小李一笔钱,小李却无偿转让自己的财产,导致无法偿还小朱的债务。小朱得知后,想行使撤销权撤销小李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小李认为要等判决生效后小朱才能行使撤销权,而小朱觉得无需等判决生效。

案情分析:

1、撤销权是债权人等主体在特定情形下,撤销债务人不当行为的权利。在本案中,当债务人小李存在无偿转让财产影响债权人小朱债权实现的行为时,小朱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可行使撤销权。
2、撤销权的行使无需等待判决生效。自债务人小李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小朱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同时,像本案这种情况属于债权人撤销权的范畴,并非要等判决生效才可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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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巍律师

上海兰迪(苏州)律师事务所

刘巍,江苏道金律师事务所主任 。 苏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苏州市优秀律师 。前检察官 。 江苏省律师协会参政议政工作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人民政府行政立法专家库专家; 姑苏区律师协会理事; 苏州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苏州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律师协会执业人员实习考核面试考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特邀调解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成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多元化解民商事纠纷中立评估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扫黑除恶专项工作律师辩护代理工作业务委员。 学术荣誉: 1.《宋某故意伤害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形下的刑事责任认定》被江苏省律师协会评为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优秀案例三等奖。 2.2006年5月在《法制与社会》中发表《浅论缔约过失责任》 3.2016年11月在《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案例精选》中发表《宋某故意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况下的刑事责任认定》 4.企业刑事合规与风险防控全流程副主编 5.2022年15期5月下在《科学与生活》中发表涉案中小微企业合规有效标准之初探 部分案例: 唐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张某某危险驾驶罪刑事案件; 颜某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孙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事案件; 洪某故意伤害罪刑事案件; 陈某骗取出境证件罪刑事案件; 孙某、杨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刑事案件; 李某盗窃罪刑事案件; 杨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韩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焦某非法拘禁罪刑事案件; 蔡某某强奸一审刑事案件; 吕某犯抢夺罪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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