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国家工作人员及时退还贿赂,可能不认定
受贿。
相关规定明确,及时退还或上交财物的不算受贿,这里“及时”体现无受贿故意。
2.若未及时退还,在可能被查处时退回,仍构成受贿罪,退还仅作
量刑从轻情节。
3.司法实践综合多因素判断是否及时退还,如时间、原因等。
已构成
犯罪后退赃,仍会被
追责,但量刑会酌情从轻。
案情回顾:小朱是国家工作人员,小胡为了在项目审批上获得便利,送给小朱一笔财物。小朱收下后,起初未退还。一段时间后,听闻相关部门可能调查受贿问题,小朱赶紧将财物退还给小胡。小胡认为小朱及时退还不应认定受贿,而相关部门认为小朱并非及时退还,应构成受贿罪。
案情分析:1、根据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不是受贿,这里的“及时”强调主观上没有受贿故意。小朱并非在收受财物后及时退还,而是在听闻可能被查处时才退还,主观上存在受贿故意。
2、小朱未及时退还财物,在被发现可能查处的情况下退回贿赂,仍构成受贿罪。其退还行为只能作为量刑时的从轻情节考虑,
司法机关会依法追究其
刑事责任,同时会酌情考量其积极退赃情节适当
从轻处罚。
版权声明:本平台对图文内容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