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有限公司里,公司用全部财产担责,股东按
认缴出资额担责。
2.股东足额
出资后,通常
公司债务无需额外担责。
但股东滥用权利逃避
债务、损害
债权人利益,要对债务担
连带责任。
3.股东出资不实或
抽逃出资,需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
补充赔偿责任。
4.公司
资不抵债可
申请破产清算,用剩余财产按顺序偿债。
案情回顾:小朱、小李、小胡三人共同成立有限公司。起初,三人都
认缴了一定出资额。后来公司
经营不善产生债务。小朱足额出资,但他认为公司债务不应波及自己,拒绝帮忙处理。小胡则存在抽逃出资情况。债权人要求三人承担公司债务,小朱以已足额出资为由推脱,小胡对抽逃出资一事矢口否认,双方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依据法律规定,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
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小朱已完成足额出资义务,一般情况下无需额外承担清偿责任。但如果小朱存在滥用
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
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情况,则应当对
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小胡抽逃出资,其要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若公司资不抵债,可依法申请
破产清算,以公司剩余财产按法定顺序偿还债务。
版权声明:本平台对图文内容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