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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期间的夫妻债务该由谁承担

时间:2026.03.13 标签: 债权债务 夫妻债务 阅读:1220人
律师解析:
1.夫妻共同债务承担
基于双方共同意思,如共同签字或事后追认的债务,以及一方为家庭日常所需以个人名义借的债务,都属共同债务,由夫妻共同承担。
2.个人债务判定:
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所需的债务,一般为个人债务,由举债方承担。
债权人能证明用于共同生活等情况的除外。
3.内部约定效力:
夫妻内部可约定共同债务分担,但不能对抗善意债权人。

案情回顾:

小朱和小丽是夫妻。小朱在婚姻期间以个人名义向朋友小胡借款20万,借条上只有小朱一人签字。小胡要求小丽和小朱共同偿还这笔债务,小丽认为该债务是小朱个人名义所借,且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不应由自己承担。小胡则称这笔钱用于小朱和小丽的共同生产经营。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若债务是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一般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由举债方个人承担。本案中小朱以个人名义借款,且小丽认为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初步判断该债务可能为小朱个人债务。
2、不过债权人小胡若能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则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所以本案关键在于小胡能否提供证据证明借款用于小朱和小丽的共同生产经营。若能证明,小丽需和小朱共同承担债务;若不能证明,由小朱个人承担。夫妻内部可约定分担比例,但不能对抗善意债权人小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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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婉君律师

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

吴婉君律师现为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联系方式130 263 55702),法律硕士,武汉市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武汉市律师协会女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湖北省二级婚姻家庭咨询师,执业方向为民事纠纷及执行法律事务的处理,尤其擅长债务纠纷和婚姻家事纠纷的处理,办理了大量借贷、合同纠纷、债务执行、执行异议之诉、离婚、离婚后财产纠纷、遗产继承相关案件,取得了当事人满意的效果,法律咨询请直接致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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