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夫妻共同债务承担:
基于双方共同意思,如共同签字或事后追认的
债务,以及一方为家庭日常所需以个人名义借的债务,都属
共同债务,由夫妻共同承担。
2.
个人债务判定:
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所需的债务,一般为个人债务,由举债方承担。
债权人能证明用于共同生活等情况的除外。
3.内部约定效力:
夫妻内部可约定共同债务分担,但不能对抗善意债权人。
案情回顾:小朱和小丽是夫妻。小朱在婚姻期间以个人名义向朋友小胡借款20万,
借条上只有小朱一人签字。小胡要求小丽和小朱共同偿还这笔债务,小丽认为该债务是小朱个人名义所借,且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不应由自己承担。小胡则称这笔钱用于小朱和小丽的共同生产经营。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若债务是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一般不属于
夫妻共同债务,由举债方个人承担。本案中小朱以个人名义借款,且小丽认为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初步判断该债务可能为小朱个人债务。
2、不过债权人小胡若能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则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所以本案关键在于小胡能否提供
证据证明借款用于小朱和小丽的共同生产经营。若能证明,小丽需和小朱共同承担债务;若不能证明,由小朱个人承担。夫妻内部可约定分担比例,但不能对抗善意债权人小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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