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无
管辖权不都直接
驳回起诉。
法院受理后发现无管辖权,应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
2.若违反专属
管辖,
当事人可提异议,成立则移送;未提异议且应诉答辩,视为受诉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和专属管辖除外。
3.若受理了不应受理的案件,如不符条件又无管辖权,可驳回起诉。
案情回顾:小朱
向法院起诉小李归还借款。法院受理该案件后,小李认为受理法院没有管辖权,主张应将案件移送至自己住所地法院。而小朱则认为受理法院有管辖权,不应移送。同时,该
借款纠纷并不存在违反专属管辖规定的情况,且双方此前未就管辖权提出过异议。
案情分析:1、根据法律规定,法院受理案件后发现无管辖权的,应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而非直接驳回起诉。在此案中,若受理法院经审查确定自身无管辖权,应进行移送。
2、若案件不存在违反专属管辖规定,当事人未提出
管辖权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法院有管辖权。若法院受理了不符合
起诉条件且无管辖权的案件,则可以驳回起诉。此案件需进一步审查是否符合起诉条件以及受诉法院管辖权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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