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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债权人可否由一人来进行起诉

时间:2026.03.07 标签: 债权债务 债务债权 阅读:1239人
律师解析:
1.两个债权人可一人代表起诉,这属于共同诉讼
2.若诉讼标的共同,或属同一种类、法院能合并审理当事人同意,就能共同诉讼。
3.满足条件可推选代表人诉讼,代表人要行使权利、承担义务。
4.代表人变更等重要诉讼行为,须经被代表当事人同意。
5.两个债权人能推选一人起诉维权,需依规履行职责和程序。

案情回顾:

小朱和小李均为小胡的债权人。小胡未能按时偿还债务,小朱和小李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权。两人就起诉方式产生争议,小朱认为没必要两人都参与诉讼,推选一人代表起诉即可;小李则担心推选代表会损害自己权益,希望两人都参与。经协商后,他们决定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再做决定。

案情分析:

1、依据法律规定,若小朱和小李的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他们同意,此情况属于共同诉讼,满足条件时可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
2、若推选代表人,代表人需行使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承担相应诉讼义务。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小朱和小李两人同意。所以两人可推选代表人起诉维权,但代表人要依规履行代表职责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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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巍律师

上海兰迪(苏州)律师事务所

刘巍,江苏道金律师事务所主任 。 苏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苏州市优秀律师 。前检察官 。 江苏省律师协会参政议政工作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人民政府行政立法专家库专家; 姑苏区律师协会理事; 苏州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苏州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律师协会执业人员实习考核面试考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特邀调解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成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多元化解民商事纠纷中立评估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扫黑除恶专项工作律师辩护代理工作业务委员。 学术荣誉: 1.《宋某故意伤害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形下的刑事责任认定》被江苏省律师协会评为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优秀案例三等奖。 2.2006年5月在《法制与社会》中发表《浅论缔约过失责任》 3.2016年11月在《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案例精选》中发表《宋某故意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况下的刑事责任认定》 4.企业刑事合规与风险防控全流程副主编 5.2022年15期5月下在《科学与生活》中发表涉案中小微企业合规有效标准之初探 部分案例: 唐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张某某危险驾驶罪刑事案件; 颜某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孙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事案件; 洪某故意伤害罪刑事案件; 陈某骗取出境证件罪刑事案件; 孙某、杨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刑事案件; 李某盗窃罪刑事案件; 杨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韩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焦某非法拘禁罪刑事案件; 蔡某某强奸一审刑事案件; 吕某犯抢夺罪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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