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二审通常不能直接追加
诉讼人。
必要共同诉讼的
当事人一审未参加,二审可依自愿原则调解,调解不成则
发回重审。
2.非必要共同诉讼的当事人,二审一般不准许追加。
因为二审审查一审裁判,随意追加会剥夺被追加人一审
诉讼权利,也影响对新当事人事实审查,不利于案件公正处理。
3.有追加诉讼人需求,应尽量在一审提出。
案情回顾:小朱与小李因
合同纠纷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审理并作出判决。小朱不服
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进入
二审程序。在二审期间,小朱提出要追加小胡为诉讼当事人。小李则认为不应追加,主张二审不应随意追加诉讼人,否则会影响其合法权益。双方就二审能否追加小胡为诉讼人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根据法律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在一审中未参加诉讼,第二审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本案需判断小胡是否属于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
2、若小胡不属于必要共同诉讼的当事人,二审通常不会准许追加。因为二审是对一审裁判的审查,随意追加诉讼人可能剥夺被追加人在一审中的举证、辩论等诉讼权利,也可能导致二审对新追加当事人的相关事实无法充分审查,影响案件公正处理。所以,若有追加诉讼人的需求,应尽量在一审程序中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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