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1000-3000元以上算“
数额较大”,初次
团伙盗窃超3000元构成盗窃罪。
2.
共同犯罪中,
主犯按参与、组织或指挥的全部
犯罪受罚,
从犯可从轻、减轻或免罚。
3.盗窃数额较大,通常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
管制,可并
处罚金或单处
罚金。
4.有
自首、
立功、退赃等情节可从轻或
减轻处罚,情节轻微可不
起诉或免刑,
量刑依实际定。
案情回顾:小朱、小李和小胡三人组成团伙初次实施盗窃。他们潜入一家店铺,盗得财物价值3500元。在盗窃过程中,小朱提出盗窃提议并负责望风,小李和小胡进入店内行窃。案发后,小朱主动到公安机关自首,并如实供述了
犯罪事实,小李和小胡也在被抓捕后积极配合调查,退还了全部
赃物。
案情分析:1、根据相关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属于“数额较大”,小朱等三人盗窃财物价值3500元,已构成盗窃罪。
2、在共同犯罪中,小朱提出提议,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小李和小胡听从安排参与盗窃,是从犯。对于主犯小朱应按全部犯罪处罚,对于从犯小李和小胡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3、小朱有
自首情节,小李和小胡积极配合调查且三人退还全部赃物,这些情节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若
犯罪情节轻微,也可不起诉或者免予
刑事处罚,具体量刑需结合实际情况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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