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基金公司公告有
法律效力。
按规定披露基金信息是法定义务,内容对投资者有告知作用,投资者可据此决策。
若公告
虚假,基金公司担责。
2.涉及基金合同补充、规则变更的公告,依合法程序视为合同变更或
补充协议,有约束力;擅自公告则无效。
3.投资者依公告交易,公告可界定双方
权利义务。
案情回顾:小朱是一名基金投资者,他看到某基金公司发布的公告,公告对基金合同某些规则进行了变更。小朱依据该公告继续投资该基金。然而,另一位投资者小李认为该基金公司公告变更合同内容未经合法程序。小朱觉得公告有法律效力,他依公告行事权益应受保护;小李则认为该公告不具法律效力,双方为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从信息披露角度讲,若公告是依法披露基金基本信息、运作情况等,对投资者有告知效力,投资者可据此做投资决策。但本案中涉及基金合同规则变更,需判断是否符合程序。
2、若公告涉及对基金合同补充说明、规则变更等,在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程序时,可视为原合同变更或补充协议,对投资者有约束力。若未经合法程序擅自公告可能变更合同的内容,则不具法律效力。本案需审查该基金公告变更合同内容的程序合法性来界定其效力及双方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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