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强制清算是在公司无法自行
清算时,由法院组织进行的清算。
2.强制清算条件包括:
公司解散后未按时成立清算组;已成立清算组却故意拖延清算;
违法清算损害
债权人或股东利益。
3.出现上述情形,债权人或股东能向法院申请强制清算,法院受理后会指定清算组开展工作。
案情回顾:小朱是一家公司的股东,该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已届满,但公司
逾期未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与此同时,小胡作为公司债权人,发现公司虽曾成立过清算组,然而清算组却故意拖延清算,长时间未开展实质清算工作,甚至有
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
虚假记载的嫌疑,这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及股东的利益。于是,小朱和小胡向法院申请对公司进行强制清算。
案情分析:1、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符合强制清算的条件之一。本案中公司在营业
期限届满后未在规定时间内成立清算组,满足此条件。
2、公司虽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且有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股东利益的情况,债权人或股东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清算。小朱和小胡作为股东和债权人,其申请合理合法,法院应依法受理并指定清算组开展清算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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