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撤销权可由
当事人主动放弃,它是民事主体依法撤销
民事法律行为的权利,属
形成权,当事人能按意愿处分。
2.放弃方式有两种:
明确表示,即书面或口头告知相对人;以行为表明,如知道撤销事由后积极
履行合同义务。
3.一旦放弃,撤销权消灭,不能再就该事由主张撤销相关民事法律行为。
案情回顾:小朱与小李签订了一份
买卖合同,后小朱发现该合同存在
可撤销事由,拥有撤销权。小李得知后与小朱沟通,希望小朱不要撤销合同。小朱起初犹豫不决,之后小朱不仅口头向小李表示不会撤销合同,还积极按照合同约定向小李交付了货物。然而事后小朱又后悔,想要撤销该合同,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撤销权属于形成权,当事人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处分。小朱作为有撤销权的当事人,可以主动放弃该权利。
2、当事人放弃撤销权有明确表示放弃和以行为表明放弃两种方式。小朱口头向小李表示不撤销合同,属于明确表示放弃;积极交付货物,是以行为表明放弃。所以小朱放弃撤销权后,该权利消灭,不能再就该事由主张撤销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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