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出纳,
挪用公款11万用于非法活动,或挪用
数额较大(5万以上)进行营利活动,或挪用数额较大且超三个月未还,构成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
拘役。
2.
非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出纳,挪用本单位资金11万进行非法活动,或数额较大超三个月未还,或未超三个月但用于营利活动,构成
挪用资金罪。
11万属数额较大,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案情回顾:小朱是某单位的出纳,因个人急需资金,私自挪用了单位的11万款项。小朱的身份存在争议,一方认为小朱是国家工作人员,另一方认为其是非国家工作人员。若其为国家工作人员,挪用公款进行个人使用;若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则是挪用单位资金。目前对于小朱应承担何种
罪名及
刑罚产生了分歧。
案情分析:1、若小朱是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其
利用职务便利挪用11万公款归个人使用,根据法律规定,若进行非法活动,或挪用数额较大(一般5万以上属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挪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涉嫌挪用公款罪,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2、若小朱是非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其挪用本单位资金11万,进行非法活动,或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涉嫌挪用资金罪。挪用资金11万属数额较大,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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