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判断
夫妻共同债务需按法律规定,基于双方共同意愿,像共同签字或事后追认的
债务,算
共同债务。
2.婚姻期间一方为家庭日常开销以个人名义借的钱,属于共同债务。
3.一方超出家庭日常所需的
个人债务,通常不算共同债务,但
债权人能证明用于共同生活等情况的除外。
4.实际判断要综合债务用途、金额和夫妻关系等。
债权人主张是共同债务,要自己举证。
案情回顾:小朱和小丽系夫妻关系。小胡持有小朱出具的
借条,将小朱和小丽诉至法院,要求二人共同偿还债务。小朱认可借款事实,但小丽称对此不知情,且该笔借款未用于家庭日常生活。小胡则认为此为夫妻共同债务,双方就该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判断该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若债务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像共同签字或一方事后追认,则属共同债务。本案中,小丽未签字且不追认,所以不符合此情形。
2、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属共同债务。若小朱借款非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则一般不属于共同债务。但小胡作为债权人,若能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小丽仍需担责,且小胡需承担相应
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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