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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所欠债务在夫妻间是否为共同债务

时间:2026.03.02 标签: 债权债务 夫妻债务 阅读:1117人
律师解析:
1.判断夫妻共同债务需按法律规定,基于双方共同意愿,像共同签字或事后追认的债务,算共同债务
2.婚姻期间一方为家庭日常开销以个人名义借的钱,属于共同债务。
3.一方超出家庭日常所需的个人债务,通常不算共同债务,但债权人能证明用于共同生活等情况的除外。
4.实际判断要综合债务用途、金额和夫妻关系等。
债权人主张是共同债务,要自己举证。

案情回顾:

小朱和小丽系夫妻关系。小胡持有小朱出具的借条,将小朱和小丽诉至法院,要求二人共同偿还债务。小朱认可借款事实,但小丽称对此不知情,且该笔借款未用于家庭日常生活。小胡则认为此为夫妻共同债务,双方就该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判断该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若债务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像共同签字或一方事后追认,则属共同债务。本案中,小丽未签字且不追认,所以不符合此情形。
2、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属共同债务。若小朱借款非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则一般不属于共同债务。但小胡作为债权人,若能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小丽仍需担责,且小胡需承担相应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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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婉君律师

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

吴婉君律师现为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联系方式130 263 55702),法律硕士,武汉市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武汉市律师协会女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湖北省二级婚姻家庭咨询师,执业方向为民事纠纷及执行法律事务的处理,尤其擅长债务纠纷和婚姻家事纠纷的处理,办理了大量借贷、合同纠纷、债务执行、执行异议之诉、离婚、离婚后财产纠纷、遗产继承相关案件,取得了当事人满意的效果,法律咨询请直接致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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