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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名字非本人,能否起诉对方

时间:2026.02.28 标签: 合同事务 合同纠纷 阅读:1051人
律师解析:
1.存在委托代理关系时,受托人按授权签合同,本人能凭委托协议等起诉对方。
2.构成表见代理,相对人有理由信行为人有代理权,本人先担责后可追偿,也能视情况起诉相对方。
3.无委托代理且不构成表见代理,本人与合同无直接利害关系,一般不能起诉对方。
但因合同受损,可起诉冒名者索赔。

案情回顾:

小朱发现一份合同上签的是自己的名字,但并非本人所签。小朱认为合同对方损害了自己权益,欲起诉对方。然而,小朱不确定自己有无委托他人代签合同,也不清楚是否构成表见代理。小朱与合同对方就自己能否起诉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若小朱存在委托代理关系,受托人在授权范围内以自己名义签订合同,小朱可依据委托协议等证明材料,以自己名义起诉合同对方。
2、若构成表见代理,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签字人有代理权,小朱可能先承担合同责任,之后可向无权代理人追偿,也可依具体情况起诉合同相对方
3、若既无委托代理也不构成表见代理,小朱与合同无直接利害关系,通常不具备原告主体资格,不能起诉合同对方。但如果小朱因该合同遭受损失,可起诉冒名者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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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剑荣律师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

杜剑荣律师,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具备六年法律从业经验。国际业务部成员,交通保险业务部成员。 2015年至今,杜剑荣律师加盟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以来,参与京东集团、广州颐 和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德高(广州)建材有限公司、HONGKONG BLACK BEARD GAME LIMITED、广州黑胡子游戏开发有限公司、广州南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州云梯山庄房 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东昇格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广东西部沿海高速公路珠海段公司等大 型国企、民企提供常年法律顾问及专项法律服务,包括参与诉讼与仲裁、起草法律意见书 、审查合同以及提供专项法律服务,具有较为丰富的企业法律顾问服务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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