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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是不是要进行精神损害赔偿

时间:2026.02.28 标签: 刑事辩护 刑事赔偿 阅读:934人
律师解析:
1.强奸罪被害人无法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索要精神损害赔偿,不过能单独提起民事诉讼来主张。
2.刑事诉讼时,被害人因人身受侵犯或财物被毁坏遭受物质损失,可提附带民事诉讼,但精神损害赔偿请求通常不被法院受理。
3.刑事诉讼结束后,被害人可另行起诉,依侵权责任犯罪人担赔偿责,法院会综合多因素确定赔偿数额。

案情回顾:

小朱遭到小胡强奸,身心遭受巨大创伤。在小胡的刑事诉讼过程中,小朱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小胡赔偿精神损害。但法院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不受理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为由,未支持小朱的诉求。小朱对此不服,认为自己精神上的痛苦理应得到赔偿。

案情分析:

1、根据法律规定,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对于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法院通常不予受理,所以法院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未支持小朱的精神损害赔偿诉求是符合规定的。
2、小朱可以在刑事诉讼结束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基于侵权责任要求小胡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法院届时会结合犯罪行为造成的后果、小胡的过错程度等因素,确定精神损害赔偿的具体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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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兆杰律师

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

刘兆杰律师,现执业于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兼具执业律师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级理赔师双重资质,毕业于同济大学并获法律硕士学位。其职业履历颇具亮点 —— 曾在某世界五百强保险公司就职近十年,精通核保理赔全流程,积淀了极为丰富的金融保险实务经验,为法律业务开展筑牢行业认知根基。 执业以来,刘律师专注刑事辩护、金融保险、金融犯罪领域,以专业能力办理近百起刑事案件。典型案件:在陆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案近 500 亿元)中,精准梳理案件焦点,辩护意见获法院采纳,成功为当事人争取从犯认定及减轻量刑;办理吴某某职务侵占案时,通过证据核查与质证,为当事人减少认定犯罪金额二十万元;针对张某某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魏某某强奸罪案,均在侦查阶段及时介入,提交专业法律意见,助力当事人成功取保候审;黄某受贿案中,凭借对量刑情节的精准把控,推动法院减少当事人有期徒刑 6 个月、罚金 50 万元。 刘律师始终以 “专业、诚信、卓越” 为执业准则,秉持法律信仰,既为涉嫌刑事犯罪的当事人及其家属缓解焦虑、守护权益,也为企业客户提供定制化法律解决方案,更以开放态度与同行交流共进,是值得信赖的法律从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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