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人身损害纠纷诉讼时效为三年,从权利人知道或应知道权利受损及义务人时起算。
若法律另有规定,按规定执行。
2.自权利受损超二十年,法院一般不保护,但特殊情况法院可依申请延长。
3.三年内,权利人提履行请求、义务人同意履行、权利人
起诉或
仲裁等,时效中断,重新计算。
4.时效最后六个月,因
不可抗力等无法
行权,时效中止,原因消除后满六个月时效届满。
案情回顾:小朱在一次意外中被小李撞伤,身体受到损害。小朱当时就知道权利被侵害且明确义务人是小李。起初小朱未采取行动,三年诉讼时效过了一半时,小朱向小李提出
赔偿要求,小李也答应履行赔偿义务。之后在诉讼时效最后五个月时,当地突发自然灾害,小朱无法行使请求权。灾害消除后,小朱不清楚剩余的诉讼时效该如何计算,便咨询法律专业人士。
案情分析:1、小朱向小李提出赔偿请求且小李答应履行义务,此情形导致
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重新计算。
2、在诉讼时效最后五个月发生自然灾害,属于不可抗力法定障碍,
诉讼时效中止。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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