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企业无偿转让财产、低价交易、提前清偿未到期
债务、放弃债权等,管理人可请求法院撤销。
2.受理前六个月,企业有破产原因仍个别清偿,管理人能请求撤销,个别清偿使企业财产受益的除外。
3.企业为逃债隐匿、
转移财产,行为无效。
管理人追回财产用于公平清偿,
责任人或担责,
犯罪的依法
追责。
案情回顾:小朱担任法定
代表人的企业
经营不善,出现破产迹象。在法院受理该企业破产申请前九个月,小朱将企业的一批设备无偿转让给朋友小李。受理申请前五个月,企业又对小胡的未到期债务进行了提前清偿。企业管理人发现这些情况后,与小朱就这些财产转移行为产生争议,管理人认为应撤销相关行为并追回财产。
案情分析:1、企业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无偿转让设备给小李,属于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根据法律规定,管理人有权请求法院予以撤销。
2、企业在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对小胡的未到期债务提前清偿,管理人可请求撤销该清偿行为,且未提及该个别清偿使企业财产受益,因此该请求合理。若企业是为逃避债务进行财产转移,此行为无效,管理人应追回被转移财产用于全体
债权人公平清偿,同时小朱可能需承担
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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