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股份
公司发起人出资方式多样,可用货币,也能用实物、
知识产权、
土地使用权等能估价且可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但法律禁止的除外。
2.非货币财产
出资要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能高估或低估,有规定的按规定来。
3.发起人要书面认足股份并按章程出资,非货币出资需办
财产权转移手续,否则担
违约责任。
4.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要达法定最低限额。
案情回顾:小朱、小李、小胡三人作为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在制定
公司章程时约定了各自认购的股份。小朱以货币出资,小李打算用知识产权出资,小胡想用土地使用权出资。但在出资过程中,小李和小胡未对其用于出资的非货币财产进行评估作价,且小胡未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小朱认为小李和小胡未按规定出资,应承担违约责任,而小李和小胡则觉得无需如此严格。
案情分析:1、根据法律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可以用货币或非货币财产出资,但非货币财产需评估作价,不得高估或低估。小李和小胡未对非货币财产评估作价,违反了此规定。
2、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小胡未办理土地使用权的财产权转移手续,也不符合法律要求。
3、发起人不依照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当按照发起人协议承担违约责任。所以小李和小胡应按发起人协议对小朱承担违约责任。同时,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应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本案中也需确保满足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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