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熟人共同赌博是否
犯罪要具体判断。
2.熟人偶尔小赌娱乐且不以营利为目的,属正常娱乐,不构成犯罪。
3.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构成赌博罪:
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达5000元以上;赌资累计达5万元以上;参赌人数累计达20人以上;组织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并
收取回扣等。
为赌博提供场所等组织行为也可能涉罪。
案情回顾:小朱、小李、小胡、小丽、小静等几位熟人经常聚在一起。起初他们只是偶尔小赌娱乐,不以营利为目的。但后来小朱开始组织大家赌博,每次从中抽头渔利。一段时间下来,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了6000元,赌资数额累计达到了7万元。小静认为只是朋友间娱乐不算犯罪,而小胡觉得小朱的行为可能构成犯罪,双方为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起初几位熟人偶尔小赌娱乐,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据规定,这种情况属于一般的娱乐活动,不构成犯罪。
2、但后来小朱
组织赌博并抽头渔利,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6000元,赌资数额累计达到7万元,符合“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以及“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情形,小朱的行为可能构成赌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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