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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方未和解交警可不可以放车

时间:2026.02.23 标签: 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类鉴定 阅读:1476人
律师解析:
交通事故处理时,即便双方没和解,交警也可能放车。
车辆检验鉴定完成,除依法扣留情形,交警应通知领车。
检验鉴定期限不超三十日,超三十日要报上级批准,最长六十日。
双方对责任划分无争议,仅赔偿未和解且检验鉴定完成,会放车。
若有法定扣留情形,如车辆涉嫌拼装等,即便未和解也不放车。
放车依检验鉴定及法定扣留情形,非双方是否和解。

案情回顾:

小李与小何发生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车辆被交警扣留。在车辆检验、鉴定完成后,双方就赔偿问题未达成和解,但小李认为车辆应被放行,因为检验、鉴定已完成,且不存在法定扣留情形。小何则认为未和解不应放车。双方对交警是否应放车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根据规定,车辆检验、鉴定完成后,除依法扣留车辆的情形外,交警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
2、检验、鉴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特殊情况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后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3、放车与否主要依据车辆检验鉴定情况及是否存在法定扣留情形,而非双方是否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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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旭主任律师

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

韩旭律师,天津知名大律师王增强团队骨干成员,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业务副主任。天津电视台《法眼大律师》、《都市报道》栏目合作律师、天津生活广播《法律与生活》栏目嘉宾律师、天津北方网《津云微视》频道合作律师。医事法学专业,擅长处理交通、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带领团队承办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上千件。在法医评残、医疗损害因果关系鉴定处理上具有专业见解和技巧。积累了丰富的人身损害赔偿处理经验,惠及数以千计的交通、医疗事故受害当事人。历经各种疑难、复杂案件的成功代理让很多当事人获得满意的赔偿。以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和高超的办案技巧为当事人提供了全面出色的法律服务。更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并始终坚定一个信念,当事人的委托无小事,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以自己的专业、真诚,赢得众多客户的良好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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