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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名股东是否属于职务侵占主体

时间:2026.02.17 标签: 公司经营 公司经营纠纷 阅读:1146人
律师解析:
隐名股东在满足特定条件时,能构成职务侵占主体。
职务侵占罪指公司等单位人员,借助职务之便,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
若隐名股东实际参与公司管理并有职务行为利用职务便利侵占财物,可能构成此罪。
比如负责财物保管等工作却侵占财物。
但若仅出资未参与管理,权益受侵害,一般不构成,股权纠纷需通过其他方式解决。

案情回顾:

小许作为公司隐名股东,实际负责公司财物保管及资金收支工作。在职期间,他利用职务便利,将公司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公司发现后,认为小许构成职务侵占,小许则辩称自己只是隐名股东,不应认定为职务侵占主体,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若隐名股东实际参与公司管理且有职务行为,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司财物,可能构成职务侵占。小许实际负责公司财物保管等工作,符合这一情形。
2、若隐名股东仅出资,未参与经营管理、无职务行为,单纯股权权益受侵害,一般不构成职务侵占主体。小许实际参与管理并有职务行为,不符合此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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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敏律师

北京法沃律师事务所

北京法沃律师事务所律师。研究生学历,企业常年法律顾问部负责人,擅长企业商事诉讼/仲裁与谈判、常年法律顾问、知识产权诉讼等。曾在国内知名法律数据库公司工作,在建设工程、软件科技、餐饮、金融等行业均有丰富的企业法律服务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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