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
夫妻作为公司股东,公司利润分配先看章程规定,无规定则按
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从约定。
公司盈利有盈余且股东会有有效分配决议时,夫妻股东可行使利润分配请求权,有异议可协商、调解,不成可
起诉。
法律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公司利润分配充分尊重公司自治,章程有规定就按章程来,这给予公司一定的自主决策空间。
若章程未作规定,按实缴出资比例分配是为了体现股东的实际投入与收益的对应关系;
而全体股东可约定不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利,这又兼顾了股东之间的特殊安排。
当公司盈利并完成必要扣除后有盈余,且股东会作出有效分配决议,股东的利润分配请求权便具有了法律基础。
若一方有异议,协商、调解是较为平和的解决方式,而
向法院起诉则是维护股东合法权益的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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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纷。
案情回顾:小朱和小丽是夫妻,二人同为某公司股东。公司盈利并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
公积金后有盈余,股东会作出了利润分配决议。小朱认为应按自己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利润,而小丽则觉得全体股东之前有不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的约定,应按约定分配,二人就利润分配方式和金额产生争议,协商调解无果。
案情分析:1、根据法律规定,公司利润分配首先看
公司章程是否有规定,有规定按章程执行,本案未提及章程规定。若无章程规定,一般按股东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但全体股东约定不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时可按约定处理,本案中小朱和小丽在这一点上存在分歧。
2、当公司有盈余且股东会作出分配利润的有效决议,股东可行使利润分配请求权。小朱和小丽就利润分配有异议,协商调解不成,小朱或小丽可向法院起诉,主张自己作为股东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