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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间能否对共同债务进行约定

时间:2026.02.16 标签: 债权债务 夫妻债务 阅读:962人
律师解析:
结论:
夫妻间能对共同债务进行约定,约定对双方有法律约束力,但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法律解析:
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双方可通过书面协议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婚前财产归属以及债务承担等作出约定,此约定在夫妻之间具有法律效力
然而,当债权人不知道该约定时,债权人有权要求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债务
若一方承担了超出约定份额的债务,可按照夫妻间的约定向另一方追偿。
所以,夫妻在约定债务承担时,要充分考虑到约定的对外效力,防止日后产生纠纷
如果在夫妻债务约定方面有任何疑问,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案情回顾:

小朱和小丽是夫妻。二人签订书面协议,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小朱所负债务由小朱独自承担。后小朱因生意周转,向小胡借款。小胡并不知晓小朱和小丽之间的债务承担约定。借款到期后,小朱未能偿还,小胡要求小丽共同偿还,小丽以协议为由拒绝,双方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依据法律规定,小朱和小丽通过书面协议对债务承担进行约定,该约定对他们二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2、但小胡作为债权人不知道该约定,属于善意第三人,其有权就该债务向小朱和小丽双方主张权利。若小丽承担了债务,她可依据和小朱的约定向小朱追偿。所以夫妻在约定债务承担时,需考虑对外效力,防止后续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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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巍律师

上海兰迪(苏州)律师事务所

刘巍,江苏道金律师事务所主任 。 苏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苏州市优秀律师 。前检察官 。 江苏省律师协会参政议政工作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人民政府行政立法专家库专家; 姑苏区律师协会理事; 苏州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苏州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律师协会执业人员实习考核面试考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特邀调解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成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多元化解民商事纠纷中立评估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扫黑除恶专项工作律师辩护代理工作业务委员。 学术荣誉: 1.《宋某故意伤害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形下的刑事责任认定》被江苏省律师协会评为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优秀案例三等奖。 2.2006年5月在《法制与社会》中发表《浅论缔约过失责任》 3.2016年11月在《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案例精选》中发表《宋某故意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况下的刑事责任认定》 4.企业刑事合规与风险防控全流程副主编 5.2022年15期5月下在《科学与生活》中发表涉案中小微企业合规有效标准之初探 部分案例: 唐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张某某危险驾驶罪刑事案件; 颜某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孙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事案件; 洪某故意伤害罪刑事案件; 陈某骗取出境证件罪刑事案件; 孙某、杨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刑事案件; 李某盗窃罪刑事案件; 杨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韩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焦某非法拘禁罪刑事案件; 蔡某某强奸一审刑事案件; 吕某犯抢夺罪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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