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结论:
执行公司时通常不能直接执行股东财产,但在股东未履行
出资义务、
抽逃出资或滥用
公司法人独立地位等特殊情形下,可以执行。
法律解析:
公司具有独立
法人资格,以公司全部财产对
债务负责,股东以
认缴出资额或认购股份为限担责,所以正常情况不能直接执行股东财产。
然而,若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要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不能
清偿债务承担
补充赔偿责任,可追加其为
被执行人;
股东抽逃出资,需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也能追加执行;
股东若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
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
债权人利益,要对
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可执行其财产。
如果遇到相关执行问题,想了解更多法律规定和应对策略,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案情回顾:小朱、小李和小胡是一家公司的股东。公司
经营不善欠下债务,债权人要求执行公司财产偿债。执行过程中发现,小朱足额出资,小李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小胡存在抽逃出资的情况。债权人认为不仅要执行公司财产,还应执行小李和小胡的
个人财产来偿债,而小李和小胡则认为不应执行其个人财产,双方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一般情况下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以其
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所以通常不能直接执行股东财产。
2、本案中,小李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应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
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可追加其为被执行人执行其财产;小胡抽逃出资,应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也能追加执行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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