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
征地范围内死树补偿依具体征地补偿方案而定,有经济价值按残余价值补偿,曾有景观、生态作用可能获象征性补偿,对补偿有异议可先协商,无果可申请
行政复议或提起
行政诉讼。
法律解析:
在征地过程中,对于死树的补偿,法律虽未统一明确标准,但通常会综合考虑树木种类、规格等因素制定具体征地补偿方案。
当死树有经济价值,如能作为木材出售,征收方按残余价值补偿是合理的;
若死树虽无经济价值,但在景观、生态方面曾发挥作用,给予适当象征性补偿也是常见做法。
当被征收人对死树补偿有异议时,首先与征收方沟通协商,要求其说明补偿依据和标准,这是解决争议的合理途径。
若协商无法达成一致,被征收人可通过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这是法律赋予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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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某地进行征地工作,征收范围内有小朱种植的一批树木,部分树木已死亡。征收方给出了死树补偿方案,小朱认为补偿过低,与征收方产生争议。小朱觉得这些死树虽已死亡,但之前在景观方面有一定作用,应给予更多补偿,而征收方则依据树木现状及自身补偿标准确定
补偿金额,双方协商未能达成一致。
案情分析:1、征地范围内对死树的补偿需依据具体征地补偿方案,且要考虑树木种类、规格等因素。本案征收方按自身方案确定补偿金额有一定依据。
2、若死树有一定经济价值如可作木材出售应按残余价值补偿,若在景观、生态有作用可给予适当象征性补偿。小朱提及死树曾有景观作用,可要求征收方充分考量。
3、小朱对补偿有异议,先与征收方沟通协商合理。若协商无果,其有权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