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
法院执行
违约金截止日期需依具体情况确定,可能是生效法律文书规定日期、
被执行人履行全部给付义务之时、部分履行完毕之日、和解协议约定日期等。
法律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违约金的目的在于弥补守约方损失并对违约方进行惩戒。
当生效法律文书明确规定违约金计算至某一日期时,依此规定执行,这体现了司法文书的权威性和确定性。
若规定按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以保障守约方权益,促使被执行人尽快履行义务。
在执行中部分履行的,已履行部分对应违约金计算到履行完毕之日,未履行部分继续计算,体现公平原则。
进入
执行和解程序,按协议约定日期截止,若协议未履行
恢复执行,违约金继续算至新的履行完毕之日。
若遇到违约金计算方面的法律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法律建议和帮助。
案情回顾:小朱与小李因
合同纠纷诉至法院,法院判决小李向小朱支付违约金,按一定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执行过程中,小李先部分履行了义务,之后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但小李未履行和解协议。小朱要求继续计算违约金至全部履行完,小李则认为应按和解协议原约定日期截止计算,双方为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依据法律规定,生效法律文书规定按一定标准计算违约金至实际清偿之日的,通常应截止到被执行人履行全部给付义务之时。所以小李需支付违约金至全部履行完。
2、对于小李已履行部分,其对应的违约金应截止到该部分履行完毕之日,未履行部分继续计算违约金。
3、虽然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但小李未履行,恢复执行时,违约金应继续计算至新的履行完毕之日,而非按和解协议原约定日期截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