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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时一方负债另一方是否需承担

时间:2026.02.13 标签: 债权债务 夫妻债务 阅读:824人
律师解析:
结论:
同居时一方负债另一方是否承担要分情况,个人名义为个人日常消费的个人债务另一方无需承担;
以一方名义但用于双方同居共同生产、生活的债务共同债务,另一方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律解析:
依据法律规定,对于同居期间债务,有明确区分。
若一方以个人名义为个人日常消费等所负债务,性质上就是个人债务,另一方无需负责。
而以一方名义所负,用于双方同居期间共同生产、生活的债务,像共同经营生意、共同租房等情况,就属于共同债务,另一方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不过债权人要主张另一方承担责任,得举证证明债务用于双方共同生活或生产经营。
若另一方能证明债务未用于共同生活,就不用承担。
若你在同居债务问题上有疑问,可向我或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得准确法律建议和解决方案。

案情回顾:

小朱和小丽同居期间,小朱以个人名义向朋友借了一笔钱用于购买自己收藏的限量版模型。后来债权人要求小丽与小朱共同偿还债务,小丽认为这笔钱并非用于两人共同生活,自己不应承担还款责任,而债权人则坚称小丽需要共同偿还。

案情分析:

1、判断一方同居期间负债,另一方是否承担需分情况。如果该债务像本案中,小朱以个人名义为个人日常收藏消费所负,属于个人债务,小丽无需承担。
2、若债务虽以一方名义所负,但用于双方同居期间共同生产、生活应认定为共同债务,另一方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中债权人若主张小丽承担责任,要举证证明债务用于两人共同生活,但事实上债务未用于共同生活,所以小丽可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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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婉君律师

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

吴婉君律师现为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联系方式130 263 55702),法律硕士,武汉市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武汉市律师协会女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湖北省二级婚姻家庭咨询师,执业方向为民事纠纷及执行法律事务的处理,尤其擅长债务纠纷和婚姻家事纠纷的处理,办理了大量借贷、合同纠纷、债务执行、执行异议之诉、离婚、离婚后财产纠纷、遗产继承相关案件,取得了当事人满意的效果,法律咨询请直接致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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