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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变相吸收公众存款40万会怎么判

时间:2026.02.12 标签: 刑事辩护 公司犯罪辩护 阅读:1458人
律师解析:
结论:
单位变相吸收公众存款40万,若存款对象达30人以上或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般在第一档量刑幅度内裁判。
法律解析:
根据法律规定,单位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满足特定条件会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这里单位吸收40万,若同时涉及存款对象30人以上,或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0万元以上,就符合该罪构成要件
单位犯此罪,会对单位判处罚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刑事处罚
由于40万未达数额巨大标准,通常会在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这一量刑幅度内裁判。
如果遇到此类法律问题,不清楚具体的法律适用和处理方式,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得准确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案情回顾:

小朱所在单位为揽取资金,以高息回报为诱饵向社会公众揽储。一段时间后,该单位共变相吸收公众存款40万元,涉及存款对象达35人。小朱作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引发争议,有人认为单位资金困难,揽储是无奈之举,不应认定犯罪;但也有人认为达到犯罪标准应依法处理。

案情分析:

1、根据法律规定,单位变相吸收公众存款40万,且存款对象30人以上,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本案单位吸收存款40万,涉及对象35人,符合该罪构成要件。
2、单位犯此罪,应对单位判处罚金,同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小朱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鉴于40万未达数额巨大标准,通常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量刑幅度内裁判,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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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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