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结论:
满足一定条件时第三人可提出
合同无效诉求,关键在于第三人与合同有无直接利害关系及利益是否受损。
法律解析: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当合同损害了第三人合法权益,且第三人与该合同存在直接利害关系时,第三人具备提起
确认合同无效之诉的主体资格。
在司法实践里,若合同双方
恶意串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订立合同,导致第三人利益受损,第三人可主张合同无效,如合同双方虚构
债务通过
诉讼执行侵害其他
债权人利益,其他债权人就能提出合同无效诉求。
但如果第三人与合同无直接利害关系,利益未因合同受损,则不能提出此诉求。
若在实际生活中遇到类似
合同纠纷问题,想确认自身是否能提出合同无效诉求,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案情回顾:小朱和小李恶意串通,虚构了一笔债务并通过诉讼进入
执行程序。小胡是小朱的债权人,因小朱和小李的这一行为,导致小胡的债权实现受到阻碍,利益受损。小胡认为小朱和小李的合同损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向法院提出确认该合同无效的诉求,而小朱和小李则认为小胡与该合同无直接利害关系,无权提出此诉求。
案情分析:1、根据法律规定,若合同损害了第三人合法权益,且第三人与该合同有直接利害关系,第三人就具备提起确认合同无效之诉的主体资格。本案中,小朱和小李恶意串通虚构债务通过诉讼执行,侵害了其他债权人小胡的利益,小胡与该合同存在直接利害关系且利益受损,因此小胡有权利提出合同无效的诉求。
2、如果第三人与合同无直接利害关系且未因合同受损害,便不能提出此诉求,但小胡的情况并非如此,所以小朱和小李认为小胡无权提出诉求的观点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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