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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聚众斗殴但未持有刀具者是否构成犯罪

时间:2026.02.08 标签: 刑事辩护 刑事犯罪辩护 阅读:1292人
律师解析:
1.聚众斗殴罪指为报复、争霸等不正当目的,纠集多人相互殴斗,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
2.没拿刀具但参与斗殴,也可能构成犯罪,认定不单纯看是否持凶器
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都可能担责,前者组织策划指挥,后者积极实施行为。
3.构成此罪,情节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
情节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具体定罪量刑司法机关结合案情判断。

案情回顾:

小朱与小胡因琐事产生矛盾,小朱为报复小胡,纠集了小李、小丽等人,小胡也找来小静、小何等人,双方约好地点进行斗殴。小何虽未持有刀具,但积极参与其中。打斗过程被警方及时制止,众人被带回调查,对于未持刀具的小何是否构成犯罪存在争议。

案情分析:

1、聚众斗殴罪指为报复等不正当目的,纠集众人成帮结伙互相殴斗、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本案中,小朱为报复纠集人员,双方发生斗殴,符合聚众斗殴罪的构成要件
2、聚众斗殴认定并非单纯以是否持有凶器为标准,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都可能构成犯罪。小朱是纠集者,属于首要分子;小何虽未持刀具但积极参与,属于积极参加者,两人都可能构成聚众斗殴罪。具体是否构成犯罪及量刑,需司法机关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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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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