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不确定债权在特定条件下能用于
担保。
法律上,债权不一定要绝对确定,只要有现实可能性且能特定化,就能作为担保标的,像附条件债权就符合。
2.设定担保时,要充分披露和说明债权的不确定性。
债权人和
担保人需明确担保的债权范围、不确定因素及应对措施。
3.
实现担保物权时,要提前规划和约定不确定债权的价值评估与实现方式,保障各方权益。
案情回顾:小朱向小许借款,小胡以自己的附条件债权为小朱的借款向小许设定担保。小许认为不确定性债权不能用于担保,拒绝接受该担保方式,而小胡则坚持认为该附条件债权具有现实可能性且可特定化,符合设定担保的条件,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从法律角度,债权的确定性并非设定担保的绝对必要条件,只要债权具有一定现实可能性且可特定化,就可作为担保标的。小胡提供的附条件债权虽条件是否成就不确定,但债权本身存在,若符合法定形式等要求,可用于担保。
2、设定担保时,小胡和小许应明确约定担保所指向的债权范围、可能影响债权实现的不确定因素及应对措施等。在实现担保物权时,对于该不确定债权的价值评估和实现方式等也需提前做好规划和约定,以保障
担保物权顺利实现及双方权益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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