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通常,
公司破产后,股东按
认缴出资额或认购股份对公司担责。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认缴出资额为限担责,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以认购股份为限担责。
特殊情况,像未
出资、
抽逃出资、损害
债权人利益等,股东可能要
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破产先以财产偿债,不足部分,股东未违规则无需额外担责。
案情回顾:小许和小胡分别是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公司破产后,债权人要求小许和小胡以
个人财产承担
公司债务。小许认为自己应以认缴出资额为限担责,小胡觉得应以认购股份为限担责,双方产生争议。原来,该公司破产前,小许存在抽逃出资行为,小胡有滥用
公司法人独立地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情况。
案情分析:1、根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担责,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以认购股份为限担责。
2、但小许抽逃出资、小胡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损害债权人利益,此为特殊情形,他们需对
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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