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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破产之后股东需不需要承担债务

时间:2026.02.06 标签: 公司经营 破产清算 阅读:986人
律师解析:
通常,公司破产后,股东按认缴出资额或认购股份对公司担责。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认缴出资额为限担责,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以认购股份为限担责。
特殊情况,像未出资抽逃出资、损害债权人利益等,股东可能要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破产先以财产偿债,不足部分,股东未违规则无需额外担责。

案情回顾:

小许和小胡分别是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公司破产后,债权人要求小许和小胡以个人财产承担公司债务。小许认为自己应以认缴出资额为限担责,小胡觉得应以认购股份为限担责,双方产生争议。原来,该公司破产前,小许存在抽逃出资行为,小胡有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情况。

案情分析:

1、根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担责,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以认购股份为限担责。
2、但小许抽逃出资、小胡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损害债权人利益,此为特殊情形,他们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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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敏律师

北京法沃律师事务所

北京法沃律师事务所律师。研究生学历,企业常年法律顾问部负责人,擅长企业商事诉讼/仲裁与谈判、常年法律顾问、知识产权诉讼等。曾在国内知名法律数据库公司工作,在建设工程、软件科技、餐饮、金融等行业均有丰富的企业法律服务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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