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有限责任公司里,对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等股东会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要求公司按合理价格收购其
股权。
2.
股份有限公司中,对公司合并、分立的
股东大会决议持异议的股东,有权让公司收购其股份。
3.股东行使回购请求权要符合法定情形,且在法定期限书面申请。
公司需在合理期限协商,确定价格完成回购。
4.协商不成或公司拒绝,股东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权,该规定可平衡股东与公司利益。
案情回顾:小朱是某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公司股东会对转让主要财产的决议进行表决时,小朱投了反对票。之后,小朱要求公司按照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但公司认为目前资金紧张,拒绝了小朱的请求。小朱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根据《
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中对股东会作出的
公司转让主要财产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小朱作为投反对票的股东,其请求符合法定情形。
2、公司有义务在合理期限内与小朱就股权收购事项进行协商,确定合理价格并完成股权回购。公司以资金紧张为由拒绝回购的行为违反了法定义务。小朱若与公司协商不成,可通过
诉讼等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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