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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阶段追加股东要不要重新发起诉讼

时间:2026.02.03 标签: 诉讼仲裁 判决执行 阅读:1414人
律师解析:
执行阶段追加股东,通常无需重新起诉
追加往往基于法定情形,像股东未足额出资抽逃出资等。
法院依申请执行人申请,直接审查裁定追加。
若股东不服追加裁定,有救济途径
可提执行异议,异议被驳回后能通过执行异议之诉救济,这不是重新起诉,是解决追加争议的特别程序。

案情回顾:

小许作为申请执行人,以小李未足额出资为由,向法院申请在执行阶段追加小李为被执行人。法院经审查后作出裁定追加小李为被执行人。小李对该追加裁定不服,遂提出执行异议,异议被驳回后,小李又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主张不应追加其为被执行人,引发了关于执行阶段追加股东及后续救济程序的争议。

案情分析:

1、执行程序中追加股东基于法定情形,法院可依申请执行人申请直接审查并裁定。
2、若股东对追加裁定不服,可通过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进行救济,而非重新发起诉讼,执行异议之诉旨在解决追加过程中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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