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股份有限公司并非都上市。
它由股份构成资本,股东按认购股份担责,是
企业法人。
上市公司是股票经批准在证交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可上市或不上市,非上市时股份特定范围转让,满足条件获批才成上市公司,面向更多投资者交易。
总之,二者概念不同,前者范围大,包含后者。
案情回顾:小许和小丽就公司类型产生争议。小许认为股份有限公司就是上市公司,而小丽则坚持股份有限公司不一定是上市公司。双方各执一词,为此发生激烈讨论,焦点在于股份有限公司与上市公司的概念区别。
案情分析:1、股份有限公司是公司资本由股份组成,股东以认购股份对公司担责的企业法人。
2、上市公司是公开发行股票经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3、股份有限公司可选择上市或不上市,非上市时股份在特定范围转让,满足条件经批准才成上市公司面向更广泛投资者公开交易股份,所以股份有限公司范围更广包含上市公司,小许观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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