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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不安抗辩权的限制条件是什么

时间:2026.02.02 标签: 合同事务 合同纠纷 阅读:1411人
律师解析:
不安抗辩权是啥?就是双务合同里,先履行义务那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对方可能没法履行债务了,就能暂停履行合同
限制条件有这些:
得基于同一个双务合同,双方因这合同互负债务,履行有关联、成对价
先履行方要有证据,像对方经营差、转移财产逃债、没信誉等。
先履行方债务到清偿期了。
中止履行要通知对方,对方提供担保就得恢复履行。
这能平衡双方利益,保障交易安全公平。

案情回顾:

小胡与小丽签订了一份双务合同,约定小胡先履行义务。在小胡准备履行时,发现小丽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有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可能,小胡遂中止履行合同义务,并通知了小丽。小丽认为小胡无故中止履行,双方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不安抗辩权的行使需基于同一双务合同,小胡与小丽的合同符合这一条件。
2、小胡有确切证据证明小丽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满足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情形。
3、小胡的债务已届清偿期,其行使权利符合规定。
4、小胡中止履行后及时通知了小丽,若小丽提供适当担保,小胡应恢复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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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朝律师

上海国翎(西安)律师事务所

李朝律师,毕业于武汉理工大学,本科,学士学位,主要专业领域:合同纠纷,劳动争议,交通事故,征迁补偿,婚姻家庭,执业以来办理各类民商事案件上百起,办案经验丰富,作风务实,思维敏捷,善于换位思考、高效沟通。执业期间坚持正义,精于钻研,以认真负责的态度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深得当事人信赖和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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