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盈科(西安)律师事务所
何琪瑞律师,北京市盈科(西安)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研究生毕业于西安交通大学医学部,曾先后供职于国内大型央企、民营企业,任职管理职位,有着丰富的诉讼和非诉办案经验,善于从细节入手全盘分析问题,从实践的角度全面了解法律实务。专长领域为医疗纠纷、建设工程业务、公司业务、合同纠纷、人损纠纷等方面。其为人谦逊热诚,思维缜密,逻辑严谨,有良好的沟通能力,对于业务的追求更是精益求精、追求卓越!何琪瑞律师思维敏捷、作风果敢,善于从复杂的案件中找到突破点和抓手,有着很强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何律师带领团队成功代理多起疑难复杂民商事案件,深得当事人的信赖,在业界积累了良好口碑,力求为客户解决争议、创造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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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劳动争议仲裁时效可能会因特定情形而中止。这通常发生在两种情况下:一是遭遇无法预见、无法控制和不可避免的意外事件,即“不可抗力”;二是当有关方面因正当理由而无法在法定时间内向仲裁机构提出申请。重要的是,当中止时效的因素消除后的次日,仲裁时效将恢复正常计算。

《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中止审理六种情形包括:一方当事人死亡需等继承人表态;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且未确定代理人;法人或组织解散变更需等权利义务承受者;因不可抗力无法参加诉讼;需以另一案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案未审结;其他应中止诉讼情形。消除中止原因后,法院应恢复诉讼。

被控诽谤罪中止审理案件的情形有当事人患有精神病或严重疾病的;以及还有在起诉之后被告人逃脱,导致案件不能审理的;再者就是由于其他不能抗拒的原因,导致案件无法继续审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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