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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身为股东,在什么情形要担责

时间:2026.01.30 标签: 债权债务 公司债务 阅读:1068人
律师解析:
夫妻当公司股东,可能担责情况:
滥用股东有限责任逃债,损债权人利益,对公司债务连带责任
没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像虚假抽逃出资,在未出资本息范围担补充赔偿责任
一人有限公司股东不能证财产独立,对公司债务负连带责任,夫妻设立也如此。
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有限责任逃债,损债权人利益,通过关联交易等手段也担责。

案情回顾:

小胡和小丽是夫妻,二人共同设立了一家公司。公司经营过程中欠下债务,债权人要求小胡和小丽承担责任。小胡和小丽认为自己作为股东,只需承担有限责任。债权人则指出,小胡和小丽存在滥用股东有限责任、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以及可能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债权人利益等行为,要求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案情分析:

1、若小胡和小丽确实存在滥用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情况,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若二人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比如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等,需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3、若该公司为一人有限公司,小胡和小丽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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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巍律师

上海兰迪(苏州)律师事务所

刘巍,江苏道金律师事务所主任 。 苏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苏州市优秀律师 。前检察官 。 江苏省律师协会参政议政工作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人民政府行政立法专家库专家; 姑苏区律师协会理事; 苏州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苏州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律师协会执业人员实习考核面试考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特邀调解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成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多元化解民商事纠纷中立评估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扫黑除恶专项工作律师辩护代理工作业务委员。 学术荣誉: 1.《宋某故意伤害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形下的刑事责任认定》被江苏省律师协会评为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优秀案例三等奖。 2.2006年5月在《法制与社会》中发表《浅论缔约过失责任》 3.2016年11月在《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案例精选》中发表《宋某故意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况下的刑事责任认定》 4.企业刑事合规与风险防控全流程副主编 5.2022年15期5月下在《科学与生活》中发表涉案中小微企业合规有效标准之初探 部分案例: 唐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张某某危险驾驶罪刑事案件; 颜某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孙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事案件; 洪某故意伤害罪刑事案件; 陈某骗取出境证件罪刑事案件; 孙某、杨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刑事案件; 李某盗窃罪刑事案件; 杨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韩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焦某非法拘禁罪刑事案件; 蔡某某强奸一审刑事案件; 吕某犯抢夺罪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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