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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为清偿必须符合哪些条件

时间:2026.01.20 标签: 债权债务 债务债权 阅读:1236人
律师解析:
1.债的性质允许第三人代为清偿。
像那种依赖债务人特殊技能的债务,就不能找人代还。
2.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没有禁止第三人代为清偿的约定,且该约定不违法、不违背公序良俗。
3.债权人与债务人均无拒绝的正当理由。
若代还损害公共利益或对双方不利,可拒绝。
4.第三人要有为债务人清偿的意思。
若误认债务为自己的而还,不构成代为清偿。

案情回顾:

小朱欠小丽一笔债务,因小朱资金周转困难,小胡找到小丽,表示愿意替小朱偿还债务。小丽起初拒绝,称小朱曾承诺会亲自还款。小朱则认为小胡还款可能会打乱其资金安排,也不同意。但小胡坚称自己有能力且愿意帮小朱清偿,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从债的性质来看,若该债务并非要求特定债务人亲自履行的债务,则符合可由第三人代为清偿的条件。
2、债权人小丽与债务人小朱之间存在小朱亲自还款的约定,若该约定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和公序良俗,这可能成为阻碍第三人代为清偿的因素。
3、小丽拒绝小胡代为清偿,小朱也有异议,需判断他们的理由是否正当。若小胡代为清偿未违背社会公共利益或善良风俗,也不对小丽和小朱形成不利影响,他们的拒绝可能缺乏正当性。
4、小胡明确表示是为小朱清偿债务,有代为清偿的意思。若满足其他条件,小胡的代为清偿行为可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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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巍律师

上海兰迪(苏州)律师事务所

刘巍,江苏道金律师事务所主任 。 苏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苏州市优秀律师 。前检察官 。 江苏省律师协会参政议政工作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人民政府行政立法专家库专家; 姑苏区律师协会理事; 苏州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苏州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律师协会执业人员实习考核面试考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特邀调解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成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多元化解民商事纠纷中立评估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扫黑除恶专项工作律师辩护代理工作业务委员。 学术荣誉: 1.《宋某故意伤害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形下的刑事责任认定》被江苏省律师协会评为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优秀案例三等奖。 2.2006年5月在《法制与社会》中发表《浅论缔约过失责任》 3.2016年11月在《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案例精选》中发表《宋某故意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况下的刑事责任认定》 4.企业刑事合规与风险防控全流程副主编 5.2022年15期5月下在《科学与生活》中发表涉案中小微企业合规有效标准之初探 部分案例: 唐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张某某危险驾驶罪刑事案件; 颜某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孙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事案件; 洪某故意伤害罪刑事案件; 陈某骗取出境证件罪刑事案件; 孙某、杨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刑事案件; 李某盗窃罪刑事案件; 杨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韩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焦某非法拘禁罪刑事案件; 蔡某某强奸一审刑事案件; 吕某犯抢夺罪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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