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一般情形下,公司有独立
法人资格,以全部财产担责,股东以
认缴出资或认购股份为限担责。
接受公司赠与股份并完成
股权登记成为股东,无特殊情况时,仅以持股为限担责,不用
个人财产额外偿债。
2.若股东滥用权利逃避
债务,严重损害
债权人利益,可能要对
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若
赠与协议约定受赠人担债务,受赠人需按约定执行。
案情回顾:小朱接受公司赠与的股份并完成股权登记成为股东。公司出现
债务问题后,小朱认为自己不应承担
公司债务,而公司债权人则认为小朱应承担责任。双方产生争议,债权人指出小朱可能存在滥用股东
有限责任逃避债务的情况,且赠与协议中或许有小朱承担债务的特别约定。
案情分析:1、一般来说,公司有独立法人资格,以全部财产对债务负责,股东以
认缴出资额或认购股份为限担责。小朱若已完成股权登记成为合法股东,无特殊情形时,仅以持有的股份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无需用个人财产额外偿债。
2、若小朱存在滥用
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情况,其可能需对公司债务
承担连带责任。另外,若赠与协议有特别约定小朱需承担债务,小朱应按约定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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