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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合同标的的交付时间是怎么规定的

时间:2026.01.19 标签: 合同事务 合同纠纷 阅读:890人
律师解析:
1.电子合同涉及商品交付且用快递物流的,以收货人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
2.若合同标的是提供服务,服务时间以凭证载明的为准;
若凭证未载明或与实际不符,则以实际服务时间为准。
3.采用在线传输交付标的物的,进入对方指定系统且能检索识别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4.若当事人对交付方式和时间另有约定,按约定执行。

案情回顾:

小朱与小丽签订电子合同,约定小朱向小丽购买一批商品,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同时,小朱还与小胡签订电子合同,由小胡为其提供设计服务。此外,小朱又和小静签订电子合同,购买一款在线软件。商品送达后,小朱未及时签收;小胡提供服务后,凭证载明时间与实际服务时间不符;在线软件进入小朱指定系统但他称未检索识别。各方就交付时间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对于小朱与小丽的商品交易,依据法律规定,收货人的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所以应以小朱签收商品的时间确定交付时间。
2、小朱与小胡的服务合同,因凭证载明时间与实际提供服务时间不一致,应以实际提供服务的时间为准。
3、小朱和小静的在线软件交易,合同标的物进入小朱指定的特定系统且能够检索识别的时间为交付时间,若已能检索识别,就以此时间确定交付。若当事人对交付方式、时间另有约定,则按约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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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 合同标的为提供服务的,生成的电子凭证或者实物凭证中载明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前述凭证没有载明时间或者......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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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朝律师

上海国翎(西安)律师事务所

李朝律师,毕业于武汉理工大学,本科,学士学位,主要专业领域:合同纠纷,劳动争议,交通事故,征迁补偿,婚姻家庭,执业以来办理各类民商事案件上百起,办案经验丰富,作风务实,思维敏捷,善于换位思考、高效沟通。执业期间坚持正义,精于钻研,以认真负责的态度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深得当事人信赖和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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