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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形下需要进行补充鉴定

时间:2026.01.19 标签: 刑事辩护 司法鉴定 阅读:1155人
律师解析:
司法鉴定机构可依委托人要求进行补充鉴定,情形如下:
原委托鉴定事项有遗漏,鉴定时发现还有部分事项待鉴定,可补充鉴定。
委托人提供新的鉴定材料,新材料可能影响结果,需开展补充鉴定。
其他需补充鉴定的情形,可根据实际案件特殊情况判断。
补充鉴定属原委托鉴定一部分,由原司法鉴定人进行。

案情回顾:

小朱因一起民事纠纷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某物品进行鉴定。鉴定过程中,小朱发现原委托鉴定事项有遗漏,部分相关事项未包含在内。同时,小朱又找到了与原委托鉴定事项相关的新的鉴定材料,认为这些材料可能影响鉴定结果。小朱要求司法鉴定机构进行补充鉴定,但机构起初以情况复杂为由有所犹豫。

案情分析:

1、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原委托鉴定事项有遗漏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根据委托人要求进行补充鉴定,本案中小朱发现原委托鉴定事项有遗漏,符合该情形,机构应考虑补充鉴定。
2、委托人就原委托鉴定事项提供新的鉴定材料的,因新材料可能影响鉴定结果,也应开展补充鉴定,小朱提供了新的鉴定材料,满足此条件。补充鉴定是原委托鉴定的组成部分,应由原司法鉴定人进行。所以,司法鉴定机构应按照规定为小朱进行补充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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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兆杰律师

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

刘兆杰律师,现执业于上海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兼具执业律师与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级理赔师双重资质,毕业于同济大学并获法律硕士学位。其职业履历颇具亮点 —— 曾在某世界五百强保险公司就职近十年,精通核保理赔全流程,积淀了极为丰富的金融保险实务经验,为法律业务开展筑牢行业认知根基。 执业以来,刘律师专注刑事辩护、金融保险、金融犯罪领域,以专业能力办理近百起刑事案件。典型案件:在陆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案近 500 亿元)中,精准梳理案件焦点,辩护意见获法院采纳,成功为当事人争取从犯认定及减轻量刑;办理吴某某职务侵占案时,通过证据核查与质证,为当事人减少认定犯罪金额二十万元;针对张某某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魏某某强奸罪案,均在侦查阶段及时介入,提交专业法律意见,助力当事人成功取保候审;黄某受贿案中,凭借对量刑情节的精准把控,推动法院减少当事人有期徒刑 6 个月、罚金 50 万元。 刘律师始终以 “专业、诚信、卓越” 为执业准则,秉持法律信仰,既为涉嫌刑事犯罪的当事人及其家属缓解焦虑、守护权益,也为企业客户提供定制化法律解决方案,更以开放态度与同行交流共进,是值得信赖的法律从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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