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与不满十四周岁幼女发生性相关行为,无论是否知晓对方年龄,即便对方声称自愿,也以强奸罪论处。
2.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
未成年人发生性关系,若对方真实自愿,通常不担
刑责,但可能有
民事责任,要依具体行为判断。
3.处理事务时故意对未成年人隐瞒情况致其权益受损,隐瞒者可能担
侵权责任,需按受损权益情况
赔偿。
案情回顾:小朱与小静相识,小静声称自己已满十四周岁,二人发生了性关系。事后发现小静实际未满十四周岁。另外,小胡在处理事务时对未成年人小丽故意隐瞒情况,致使小丽权益受损。
案情分析:1、依据法律规定,与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无论是否知晓其真实年龄,都按强奸罪论处。所以小朱虽不知小静真实年龄,但仍可能构成强奸罪。
2、小胡在处理事务时故意对小丽隐瞒情况,导致小丽权益受损,小胡可能要承担侵权责任,需根据小丽被侵害权益的具体情况对其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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