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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隐瞒未成年自愿是否要承担责任

时间:2026.01.19 标签: 刑事辩护 强奸辩护 阅读:969人
律师解析:
1.与不满十四周岁幼女发生性相关行为,无论是否知晓对方年龄,即便对方声称自愿,也以强奸罪论处。
2.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未成年人发生性关系,若对方真实自愿,通常不担刑责,但可能有民事责任,要依具体行为判断。
3.处理事务时故意对未成年人隐瞒情况致其权益受损,隐瞒者可能担侵权责任,需按受损权益情况赔偿

案情回顾:

小朱与小静相识,小静声称自己已满十四周岁,二人发生了性关系。事后发现小静实际未满十四周岁。另外,小胡在处理事务时对未成年人小丽故意隐瞒情况,致使小丽权益受损。

案情分析:

1、依据法律规定,与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无论是否知晓其真实年龄,都按强奸罪论处。所以小朱虽不知小静真实年龄,但仍可能构成强奸罪。
2、小胡在处理事务时故意对小丽隐瞒情况,导致小丽权益受损,小胡可能要承担侵权责任,需根据小丽被侵害权益的具体情况对其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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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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