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公司破产时,若股东
认缴出资未缴纳,管理人有权要求其缴纳,不受
出资期限限制。
2.
破产程序中,未届出资期限的出资加速到期,管理人会发催缴通知。
3.若股东不缴纳,管理人可通过
诉讼强制其出资。
4.股东出资财产用于清偿
公司债务,若未出资致
债权人受损,需担责。
5.股东应按要求完成出资,规避法律风险。
案情回顾:小朱、小李、小胡三人共同出资成立一家公司,小朱认缴出资50万元,小李
认缴30万元,小胡认缴20万元,但出资期限均未届满。后公司
经营不善破产,管理人要求三人缴纳所认缴的全部出资。小胡按要求缴纳,小朱和小李却以出资期限未到为由拒绝。管理人向他们发出催缴通知,二人仍不缴纳,于是管理人决定通过诉讼强制二人履行出资义务。
案情分析:1、根据相关规定,在公司破产程序中,股东认缴而未届出资期限的出资加速到期,管理人有权要求股东缴纳所认缴的出资,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因此,小朱和小李以出资期限未到拒绝缴纳出资的理由不成立。
2、若股东不按要求缴纳出资,管理人可通过诉讼方式强制股东履行出资义务。股东出资到位的财产将作为
破产财产,用于清偿公司债务。若小朱和小李不履行出资义务给债权人造成损失,他们要承担相应
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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