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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坠物属于过错责任吗

时间:2026.01.18 标签: 损害赔偿 其他侵权 阅读:809人
律师解析:
1.能确定侵权人的,遵循过错责任原则,谁有错导致他人受损谁负责。
2.难以确定侵权人时,除能自证不是侵权人的,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要给予补偿,这是公平原则下的补偿责任。
3.物业等管理人没采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要承担未履行义务的侵权责任,这属于过错责任

案情回顾:

小静路过一栋居民楼时,被一个从天而降的花盆砸伤。事后,警方介入调查,但难以确定具体是哪一户扔出的花盆。该楼的住户小朱、小李、小胡均表示自己不是侵权人,然而均无法提供有效证据。同时,该楼物业未在楼内设置任何高空坠物的警示标识,也没有安装监控设备以排查嫌疑人。小静遂要求所有可能加害的住户以及物业承担责任。

案情分析:

1、由于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根据法律规定,除了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小朱、小李、小胡应基于公平原则给予小静补偿。
2、该楼物业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如设置警示标识、安装监控设备等,存在过错,应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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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扬律师

天津吉万业律师事务所

德国斯图加特大学 硕士毕业,国家二级播音员主持人,从业10余年,法学扎实,经验丰富,拥有德国风格的工作严谨、认真负责、思维缜密、忠实可靠的职业素质和操守。办理大量的重大疑难复杂的民刑案件,受到当事人及法律同仁的一致认可和好评。众多民事案件中维护了当事人的最大合法权益,多次刑事案件中为当事人进行精彩的辩护,使其获得相应的减刑缓刑乃至无罪释放。 交通事故苦痛,劳动争议不公,刑事案件有冤讼,吾还青天碧空。婚姻继承烦恼,经济房产纠纷,公司法务做顾问,余代诸公解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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